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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将房产留给与子女是否可以反悔
信息来源:
www.luruilaw.com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5日
离婚
协议是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相对平衡利益的结果。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议时,给子女往往是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但是,房产总有升值的空间。面对这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当事人食言,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那么离婚协议中把财产给孩子的约定可以随意反悔吗?
案例回顾:
2000年,原告与被告王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小某。
2015年,两人协议
离婚
,并约定婚后将共同购买的房子赠与女儿。
2019年,王要求合作将房子过户到他女儿的名下,但拒绝合作。
陈某认为,赠与条款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在房屋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约定。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条款。
裁判的主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应予确认。其中,关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
离婚
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而非一般的赠与合同。因此,陈某不得以该房产尚未实际交付为由撤销《房产分配协议》。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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