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www.luruilaw.com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2日
深圳芦睿律师处理过多起离婚案件,下面就针对离婚的法律常识为大家分享:
一、关于是否准予离婚。
夫妻关系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存在矛盾,且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
2.正在下岗失业的员工,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对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困难;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之结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欺骗取得《结婚证》;
10.双方登记结婚后,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和解的可能;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关系的;
12.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后,两人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通奸或者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经过批评教育和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已经没有和解的可能。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复。依法缺席审理后,请求人对离婚态度坚定,可以判离婚。
(三)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关于军婚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向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一般规定处理。
2.难承认的事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调解、和解请求,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2)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抚养离婚子女和支付赡养费的问题
(一)维修费的归属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
2.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当与其同住;
(2)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条件,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妈妈住在一起。
3.父母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和父母一起生活,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
4.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