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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各个问题与对策
信息来源:
www.luruilaw.com
|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4日
我国
婚姻家庭纠纷
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如下。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退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诉讼成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方式,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诉讼来解决各种纠纷。媒体继续鼓励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采取积极行动,通过反抗的方式解决纠纷,甚至使诉讼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在这种主流法律思想的影响下,以调解为标志的非诉讼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被认为是落后的,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被忽视甚至否定,逐渐走向没落和边缘化。
(二)辅助调解机构和司法机构不完善。
目前,从诉讼与非诉讼的外部纠纷解决机制来看,没有承担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任务的法律载体;从我国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内部来看,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不完善的制度设置。家庭诉讼案件按一般民事程序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在审理期限内容易审理,但并不能真正解开心中的结。经审理,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困难的。
(三)程序立法滞后,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原则尚未确立。
为贯彻落实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部关于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一些程序性规定。然而,我国
婚姻家庭诉讼
程序的立法不系统、分散,不利于操作。同时,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离婚诉讼应当调解的原则。然而,对于调解是否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必要程序,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离婚案件理论上应该强制调解,但“应该”只是主张而非强制。有人认为离婚案件的调解应该是强制性的,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必要程序。
(一)建立非诉讼主导、诉讼保障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转变观念,加强婚姻家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诉讼制度虽然有其优点,但并不完善,其固有的弊端也很明显。必须更新观念,倡导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树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弥补诉讼的不足。建议加强立法和宣传,大力推进婚姻家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公众及时更新观念,更加重视非诉讼机制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价值,构建以非诉讼为导向、以诉讼为保障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为基础,以司法诉讼为保障的互动机制,在组织平台、衔接程序、协议效力等方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衔接,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无缝衔接、高效运行、功能互补、相互促进、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为解决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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